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学生人数的33%)确定,学院根据各学院在院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300元—43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在参评学年内,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简称《申请申请表》)。
第九条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学院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学生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服务中心复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年级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