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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30   |   发布者:admin
为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以“奖、勤、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执行院长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综合办、学生服务中心、资助中心、教务处环节正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学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资助原则
  (一)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倾斜;
  (三)教育、鼓励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三、资助资金来源
  (一)学院提取年度学费收入的5%建立学生奖助学基金,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学费减免、支付学院应承担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奖助学基金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学院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在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奖助学基金由学院财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助学经费;
  (三)社会针对贫困学生在我院设立的资助经费。
  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院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全日制在院专科学生。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主要指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
    (五)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贫困学生认定程序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一)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所在地自治区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最终审核结果上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将汇总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院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资助方式
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一)贫困学生助学奖学金
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项助学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倾斜。具体办法见《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贫困学生可通过学生资助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达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学费和住宿费。毕业后6年内还清。具体办法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的一种方便及时的贷款方式。贷款学生在院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及学院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付。
(三)社会资助
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设立助学基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积极与企业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为困难家庭争取到更多、更高层面的社会救助。
帮困助学不应仅仅停留在物质帮助的层面,而要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发挥学院的专业优势,给贫困学生一个回报社会和锻炼技能的机会,这更有利于困难学生的成长。学院主动与企业联二级学院,为学生寻找勤工助学岗位和资助,把原先“奖、勤、助、贷”等物质扶困拓展到精神扶困、专业技能扶困的层面,使受助的学生从被动接受馈赠变为主动创造财富,树立起更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
(四)勤工助学
开辟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用人部门(或单位)按照预定酬金标准及考核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报经学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积极联二级学院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建立院外勤工助学制度,尽可能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五)特殊困难补助
遭受天灾人祸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贫困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六)缓交或减免学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可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
(七)绿色通道
  在引导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同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助、补、减、缓”等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七、贫困学生的教育
 (一)要加强对贫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贫困学生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贫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协助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金融机构诚信二级学院统。
  八、资助贫困学生的监督与处罚
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院建立贫困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贫困学生如生活不节俭、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贫困学生资助。
(二)贫困学生若违反院纪,受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补考,或累计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贫困学生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恢复其资助。
(三)在申报贫困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并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