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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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来校的校外单位及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服务中心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等规划、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交通安全有关重大事项,是负责学院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统筹做好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四)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五)审核、发放机动车电子通道出入卡;
(六)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协调联系;
(七)开展对进入校园车辆和人员的交通服务活动;
(八)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备注:综合处负责协助学生服务中心做好校园交通设施安装、场地建设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师生员工、聘任人员及有关外来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对与本部门有关、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外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学生服务中心开展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进入校园人员有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有其他妨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综合处批准不得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经批准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第十条 未经综合处批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安排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 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经道闸门禁管理系统验证、拍照后出入,一车一杆。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按照规定限时、限速行驶,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谨慎驾驶,严禁逆向、随意变道、压线、越线超车等行为。
第十五条 出租车等无关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许可同意,方能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线安全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条 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确需三轮摩托车进入校园的,须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学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方可进入校园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禁止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飙车、试刹车等违法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向校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经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驶离校园。
第二十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须由相关单位提前申请、制定方案,经学生服务中心核准后严格按方案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在校园通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行人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完成查验有效证件、登记信息。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骑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行走,必须由监护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领或看管。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三)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举办活动,或者举办活动占用道路;
(六)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院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场地有序停放,或者按照学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服务中心定期指导、督查车辆停放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学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主办的相关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需要学生服务中心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生服务中心负责人。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20,同时向学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学生服务中心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生服务中心报告。
(三)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八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学生服务中心按照本规定给予当事人和部门相应的教育、处理或由学生服务中心提请执行院长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和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车辆违反本规定通行、停放的,学生服务中心可实施强制锁车、曝光、校内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的,学生服务中心责令当事人或当事部门立即纠正,并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离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报学生服务中心批准,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未指派安全员现场进行交通疏导,学生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