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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16   |   发布者:admin
为保证我院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值班监管制度及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一、学院监控系统应该是谁使用谁管理并维护,由保卫部依照说明书和具体情况负责使用管理维护,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培训所所操作使用人员,熟悉掌握使用说明,爱护和保养及按有关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二、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作好全院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处汇报。监控值班人员与其他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换岗时均要进行试验,否则要进行处罚。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规追责。 
 
五、保卫处及值班人员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玩手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正常教学期间每天晚上9:30之前向值班领导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并记录在值班记录表。 
 
十、严格执行视频监控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当班值班记录。保卫处领导每日在交接薄上签字核准。
 
 
 
第二章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学院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保存期限为15天,每周一下午由专职的网络视频管理人员将上周重要视频节选备份到移动硬盘,保存一年以上便于查阅,硬盘由综合办专人保管。
 
二、调取和查看监控图像需要安全管理处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审批。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否则依法依规追责。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否则依法依规追责。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依法追责。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否则依法追责。 
 
二、未经执行院长、分管院长共同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监控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按照法规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学院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综合办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员工加强学院安全巡检。
 
二、监控值班人员发现应突发状况立即上报安全管理处人员,并安排班组人员去现场检察情况,处理解决问题。现场检察人员将现场情况报告监控值班人员,监控值班人员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火灾采取《火灾突发应急预案》,事后必须保存事发前后1小时之内的监控录像。
 
三、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翻越校园围墙),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上报安全管理处人员,并组织班组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
 
四、争取与上级及有关部门联网。
 
 
 
第五章 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人机演练制度
 
一、对监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对监控专职管理人员在接受相关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期末考核的参考。
 
三、学院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测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安保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熟练程度将被记录,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
 
四、不定时对新更换的监控室值班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重要性、保密性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六章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专职网络视频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 学院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 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并做好视频故障处理记录和视频监控检修记录。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一、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各,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监控系统的。
 
(二)不按制度保存监控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由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