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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1   |   发布者:admin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法办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财会资料真实、完整,规范财会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院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学院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所有会计核算单位。学院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自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按本制度开展财务工作,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学院和师生三者的利益关系、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基金,科学配置学院各项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学院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监督,保障学院经济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依法纳税。
 
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及财务人员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独立设置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院长办公室研究,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任命。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登记会计凭证、账簿;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定期向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合理的票据和不合法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银行支票和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持,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会计员不得兼管现金和支票,出纳员不得兼保管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新购入和调配的要及时入账,报废的要及时上报申请报损,固定资产必须作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损坏。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合理规划、使用资金,量入量出、开源节流,以保证学院的发展。
第十八条  为揭露财务人员差错和舞弊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学院必须每年聘请专门的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审计活动。
 
第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院务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院务委员会及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院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院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一)学院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院会计档案;
(二)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5年。
(三)会计账簿为永久。
(四)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类为永久。
(五)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永久。
(六)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七)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为永久。
(八)明细账、总账、日记账为永久。
(九)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
(十)月、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一)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二)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三)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二)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四)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五)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一)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二)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三)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
   (一)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二)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
   (一)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二)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三)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四)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一)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财务主任监交。
   (二)财务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五章 学院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终学院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户和固定资产,及时与财政、银行对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要求进行财务预决算,并及时上报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和收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院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院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前编制完成,并上报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院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院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六章  学院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院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厅备案。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七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  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所有学杂费用的收取,全部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财务部门不再针对班主任进行收费,只对二级学院院长进行收取,权责均属二级院长,若出现未及时上缴等问题,财务部门将对二级学院院长进行追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针对学生资助只承担审核、经审批后再发放两项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