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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务管理篇》
发布时间:2024-12-12   |   发布者:admin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法办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财会资料真实、完整,规范财会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院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学院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所有会计核算单位。学院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自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按本制度开展财务工作,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学院和师生三者的利益关系、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基金,科学配置学院各项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编制学院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监督,保障学院经济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依法纳税。
 
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及财务人员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独立设置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资金。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院长办公室研究,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任命。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登记会计凭证、账簿;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定期向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合理的票据和不合法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银行支票和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持,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会计员不得兼管现金和支票,出纳员不得兼保管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新购入和调配的要及时入账,报废的要及时上报申请报损,固定资产必须作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损坏。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合理规划、使用资金,量入量出、开源节流,以保证学院的发展。
第十八条  为揭露财务人员差错和舞弊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学院必须每年聘请专门的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审计活动。
 
第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院务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院务委员会及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院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院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一)学院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院会计档案;
(二)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5年。
(三)会计账簿为永久。
(四)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类为永久。
(五)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永久。
(六)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七)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为永久。
(八)明细账、总账、日记账为永久。
(九)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
(十)月、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一)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二)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三)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二)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四)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五)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一)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二)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三)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
   (一)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二)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
   (一)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二)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三)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四)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一)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财务主任监交。
   (二)财务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五章 学院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终学院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户和固定资产,及时与财政、银行对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要求进行财务预决算,并及时上报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和收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院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院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前编制完成,并上报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院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院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六章  学院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院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厅备案。学院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七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  净收益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所有学杂费用的收取,全部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财务部门不再针对班主任进行收费,只对二级学院院长进行收取,权责均属二级院长,若出现未及时上缴等问题,财务部门将对二级学院院长进行追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针对学生资助只承担审核、经审批后再发放两项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收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二条  学院收入包括: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二、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三、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支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规范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院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的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为确保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
第三条  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第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院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五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六条  学院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从经费角度上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第二条  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按照勤俭建院,勤俭办学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经费使用效果,发现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  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按月做好经费分类账,了解和掌握专项经费的情况。
第六条  负责编制月、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第七条  协助院长编制并执行全院预算。
    第八条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规定或不合格的凭证应拒绝入账,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等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执行学院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教育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
第二条  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以及财务工作规范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算、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单相符账表相符原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  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六条  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管指派他人代管,并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管。
第八条  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及《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报销及借支规定
 
    一、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学院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对报销账款原始单据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用计算机打印或用复写纸复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为报销单据,发票上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二)票据要素要完整。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要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严禁涂改。
(三)印章要齐全。须有收款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章)及收款人签字或盖章。
(四)收据要求: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用章;企业和个体户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车、船、飞机票等),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被盗或遗失,后果自负。
(六)定额发票报销须附明细单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七)定额发票印制时间与报销时间相隔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不予报销。
(八)报销餐费需加附菜单明细。
(九)报销单据应与所发生经济活动内容必须要相符。
(十)单位名称必须写全称,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条  财务报销流程。
    报销人填写《支出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 → 粘贴原始凭证单据并在报销单上签字 → (若购入固定资产需验收人签字)→出纳审核票据合法和内容填写无误后审核签字  →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 综合办主任批准签字 →  执行院长批准签字 → 院长(法人代表)审核批准签字 → 出纳付款 → 会计入账
    二、借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务产生的各项借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职工因公务借用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借支是指学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学院特定临时业务,日常零星业务和固定业务的借款。
    第四条  借支销账规定。
一、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执行院长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
二、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款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五条  借支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部进行申请,以方便财务统一安排付款。
    第六条  借支具体流程:
    借支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并签字(注明借款事由、借款形式、借款金额,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财务复核签字 → 综合办主任签字 →  执行院长签字 → 院长(法人代表)审核批准签字 → 凭审批后的借款单与出纳办理领款手续 → 会计入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院财产的管理是后勤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更好地管理好用好学院财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院财产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大,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认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院自行确定。主要包括:一、房产;二、设施设备:办公桌椅、课桌椅、柜架、实验桌椅、会议桌椅、沙发、床铺等;三、教学设备:教学仪器、标本、模型、电教设备、计算机等;四、图书(包括声像资料);五、文体设备:体育器材、乐器、服装等;六、交通运输工具: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七、办公与事务用品:电气设备、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计算机等;八、生产劳动设备,指机械和工具等。
第六条  学院财产的常规管理
    一、管理原则: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综合办公室对全院财产负责统管,实行统一建账,实行专管、群管相结合,并建立具体的管理责任。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片登记、领用和赔偿制度。
  (一)建立固定资产总账,由学院财产总管理员和学院会计统管。
  (二)建立领用、借用、赔偿制度。
  (三)经常检查、定期清理学院财产。
三、管理员要定期维修和保养,根据维修的情况及时进行,以保持财产设备达到最佳状态,若因人为因素或管理不慎造成财产丢失或毁损现象,学院将追究管理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