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生就业篇》
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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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学院资源,满足学生、家长的需求,使学院有稳定、充足的生源,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政策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特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编报招生计划、审核各种招生宣传材料、审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工作总结等,并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管理与操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成员由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组成。网上报名录取操作主要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三)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1.做好市场调查、编报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工作方案,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招生宣传及咨询,编印招生简章及其它有关招生材料,提供招生宣传数据材料并组织实施。对重点生源区招生可采取报纸、电视广告等方式开展招生宣传。
3.负责招生人员区域划分、任务落实,明确责任,负责招生车辆调剂。
4.负责其他招生用品的准备。
5.负责网上报名工作,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对考生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同时通过学院网站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与政策。
6.负责各区域新生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新生接待。负责录取通知书的打印与寄发。
7.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处理录取考生的遗留问题。
8.起草并上报年度招生总结。
9.完成院长或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招生工作人员条件
1.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2.认真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能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遵守招生工作规则。
4.熟悉招生业务,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立解决招生工作问题的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学院招生任务。
三、招生计划的编制
招生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批的原则,即结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学院的建议,报学院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汇总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经学院研究审批,方可上报主管部门。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科学合理编制。
1.招生办公室负责收集与本院招生工作密切的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劳动用工信息、用人单位信息、生源分布状况、本院资源状况等信息,进行招生计划的调研。
2、各专业学院每年12月中旬负责向招生办公室提供《新专业设置建议书》,以便招生办拟订新招生专业。
3、整理新生上年度的报到情况,就业情况和市场的需求状况。
4.核实现有教学资源的匹配状况。
5.办学层次结构及专业结构的合理性。
四、年度招生方案的编写
招生方案是学院向招生人员公布本年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的依据。招生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不得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不得误导新生。
1.将招生责任落实到处室,任务明确到个人,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
2.确定专职招生人员,划分区域任务。
3.制定招生措施,建立招生网络,扩大学生来源。
五、新生报名、录取
招生办公室接到报名信息,审验有关资料后,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新生预录登记表》后向报名者寄发《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
1.招办人员在新生录取前要进行专项培训,内容:(1)学生基本信息录入,两种方式:网页录入、Excel电子表格导入。(2)学生基本信息修改及删除。(3)新生数据下载及打印。
2.招生人员在录取前要与上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对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3.全面掌握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确保与招生管理部门的信息联络畅通。
六、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学院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招生录取新生审批名册》一式三份送学院办公室盖章,经分管招生的院级领导签字后,移交给学生服务中心、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七、招生总结
招生办公室于当年11月底根据招生情况写出《招生工作总结》,其内容包括招生总人数、各专业人数、男女生比例、地域生源分析、同期比较分析等,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院长、学院办公室各一份。
八、其他
1.招生工作纳入各部门、各专业学院工作、个人绩效考评范畴。
2.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专业学院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就业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协调就业指导中心与各专业学院工作关系,进一步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对专业学院就业工作的检查,以对本细则完成情况为依据。
第三条 专业学院每学年要邀请学院领导深入院系对就业工作给以指导或进行讲座;专业学院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安排、部署本部门就业工作,并且在本部门的学期工作计划中有所反映。
第四条 专业学院每学年要根据本院系各专业学生就业情况和就业形势,适时对教学计划和专业进行调整,每学年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
第五条 专业学院对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要有总体安排,既要有三年安排计划,又要有每学期的安排计划。要认真落实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安排,授课教师要认真备课,真人书写授课教案(授课结束后,教案交教务处);同时,专业学院要根据年级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教育:入学教育要有就业指导内容;专业学院要不定期的邀请院内外专家、领导、院友作专题讲座或报告;要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毕业前要通过讲授或模拟招聘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提高就业竞争力教育;专业学院要有对家庭困难学生或就业困难学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与服务的规划,对就业心理压力较大学生要有心理调适和个性化指导实施方案。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第六条 专业学院要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和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实现以实习代动就业,就业市场的开拓每年要有新突破,做好市场开拓计划、总结工作。
第七条 专业学院要积极开展就业洽谈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努力为本院系学生寻求更多更广阔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空间。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招聘活动,同时要组织好以院系为单位的专场招聘活动,对每次活动都要有安排、落实、总结记录。
第八条 实行就业工作每月通报制,每月25日前各专业学院将本部门的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就业指导中心,每年3—7月份,要将每月本学院学生就业协议或合同签订情况同时上报。
第九条 专业学院要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责任解释。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设立院、系两级工作机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专业学院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院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三、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院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院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四、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五、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八、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九、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院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十、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十一、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专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专业学院、各专业就业情况;
十二、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交寄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十四、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十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五、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六、配合学院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七、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八、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三、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四、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院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院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专业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