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学生服务中心篇》
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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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为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以“奖、勤、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执行院长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综合办公室、学生服务中心、教务处一把手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资助原则
(一)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倾斜;
(三)教育、鼓励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三、资助资金来源
(一)学院提取年度学费收入的5%建立学生奖助学基金,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学费减免、支付学院应承担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奖助学基金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学院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在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奖助学基金由学院财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二)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助学经费;
(三)社会针对贫困学生在我院设立的资助经费。
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院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全日制在院专科学生。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主要指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
(五)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贫困学生认定程序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一)各二级学院(院)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所在地自治区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二级学院(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二级学院(院)认定工作组将最终审核结果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院和二级学院(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资助方式
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一)贫困学生助学奖学金
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项助学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倾斜。具体办法见《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国家助学贷款及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贫困学生可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达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学费和住宿费。毕业后6年内还清。具体办法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院的一种方便及时的贷款方式。贷款学生在院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及学院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付
(三)社会资助
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设立助学基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积极与企业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为困难家庭争取到更多、更高层面的的社会救助。
帮困助学不应仅仅停留在物质帮助的层面,而要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发挥学院的专业优势,给贫困学生一个回报社会和锻炼技能的机会,这更有利于困难学生的成长。学院主动与企业联二级学院,为学生寻找勤工助学岗位和资助,把原先“奖、勤、助、贷”等物质扶困拓展到精神扶困、专业技能扶困的层面,使受助的学生从被动接受馈赠变为主动创造财富,树立起更加积极进取的人生观。
(四)勤工助学
开辟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用人部门(或单位)按照预定酬金标准及考核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学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积极联二级学院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建立院外勤工助学制度,尽可能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五)特殊困难补助
遭受天灾人祸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贫困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六)缓交或减免学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可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
(七)绿色通道
在引导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同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助、补、减、缓”等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七、贫困学生的教育
(一)要加强对贫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贫困学生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贫困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协助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金融机构诚信二级学院统。
八、资助贫困学生的监督与处罚
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院建立贫困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贫困学生如生活不节俭、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贫困学生资助。
(二)贫困学生若违反院纪,受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或一学期有2门以上课程补考,或累计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取消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贫困学生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恢复其资助。
(三)在申报贫困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并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鉴定。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院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院根据各学院在院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四)在参评学年内,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服务中心复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年级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院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五)在院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
(六)在院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都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七)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全三名,参加自治区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9.在院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服务中心。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服务中心复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举措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普通高院新生和在院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服务中心为我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生服务中心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学院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五条 财务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办部门,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和余款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核实并出具在院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回执;负责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参加普通高考且已被我院正式录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院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院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
(一)首次申请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学生本人签字《申请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二级学院统打印)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户口薄原件,同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新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高中预申请。在院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二)续贷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二级学院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全面反映学生在院期间的思想、学习表现。续贷声明需经学院、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二级学院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通过学生在线服务二级学院统打印)原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持申请材料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及已经签订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到学院报到,由学院经办人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学院指定账户。学院财务处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后与学生服务中心合作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院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上级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同时进入还款期。还款程序执行生源
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院就读期间如发生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通报学生服务中心,学生服务中心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及该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的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其中,借款学生失踪或死亡的,学生家长需持相关证明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非内蒙古籍学生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如本管理办法实行后上级又印发新的生源地贷款管理办法,则相应条款依据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院根据各学院在院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五)在院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六)在参评学年内,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的学生;
(七)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
(八)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九)在院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服务中心。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服务中心复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学风院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等级、额度及比例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如下:
一等:6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
二等:4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7%评定;
三等:26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15%评定。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评定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三)参评学期学生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宿舍”标准;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可申请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缺额不得顺次递补:
(一)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二)参评学期有违纪受处分记录者;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四)参评学期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 评审发放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第四周前,各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生服务中心,经学生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学院在大型活动中师生的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根据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燕杰 电话:13624888611
成 员:刘建明 程建军 孟保和 王瑞明
各二级院院长,副院长 各班班主任。
二、职责
(一)各班主任为本班活动期间第一安全责任人,任课教师为本组安全责任人。活动期间班主任不得离开本班学生,随时掌握本班级学生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学生服务中心、教务处和后勤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三)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三、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对措施
(一)学院组织大型外出活动必须将申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党总支,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要征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
(二)《安全预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三)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
(四)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五)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活动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
(六)凡大型活动应安排应急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
四、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一)安排人员负责有序疏散人群。
(二)要用学到的安全知识进行自救。
(三)及时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四)及时向领导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
(五)最后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
(六)学院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教育局、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保持联二级学院。
(七)组织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救护人数,抢救伤员等情况。
(八)发生事故,要组织人力及时抢救受困和受伤师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及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领导。
(九)视情况报110、120请求援助,并拉好警戒线保护好事故现场。
10、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在大型活动中师生的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集体活动,是指教学计划之外校内外单位和组织使用校内的场所、场地,面向全院师生及社会人员举行活动。主要包括:大型文艺、体育和科技类活动;大型展览、展销类活动;大型宣讲、招聘类活动;大型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组长:党组织书记
成员:执行院长、总督学、找招生就业处处长、常务副院长、教务处主任、学生服务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
第四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维护活动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守法依规的原则,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校外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使用、冒用学院名义,暗示与我院有某种关联;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监管,关口前移、过程管理的原则,强化抓源头、抓审核、抓场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决不给错误思潮和主张提供传播渠道;坚持统筹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和参与范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秩序。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审批流程
第1步:主办单位提交《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见附件1)
第2步:学生服务中心从意识形态、新闻宣传的角度对活动进行审核;并对活动时间、地点以及活动安全性信息进行审核,如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第3步:学院总督学对活动信息及审批流程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4步:学院党总支(根据活动性质所属的工作范围)审核。
第六条 申报及信息确认时限。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在活动举办日前5个工作日提交《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审批过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活动的变更和取消。对通过审批活动,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若确需变更活动要素,主办单位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3个工作日向分管校领导和涉及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后方可变更;取消活动应至少在原定活动举办日前1个工作日告知分管校领导和涉及的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生必须身着校服提前到达指定活动场地,活动期间不得擅自离开。
第九条 班主任必须全程跟班,活动期间要维持班级秩序。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体师生的秩序。学生服务中心、教务处和后勤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发生事故,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国家相应规定及法律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学院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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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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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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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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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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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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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职务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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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企业或外来资金赞助及赞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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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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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介绍 |
包括活动方案、讲座主讲人信息、讲稿(或PPT);活动安全预案;如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类活动需提交政治审查结论;如对外租借需提供租借单位简介及租借合同原件扫描件。 |
主办单位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服务中心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总督学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党总支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禁毒工作制度
为了全力打造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美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国家禁毒委等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积极创建“无毒”学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禁毒教育作为学院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院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院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院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院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院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建立禁毒教育工作层级管理责任制,在学院禁毒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工作由德育处、班主任、共青团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拒毒防毒意识。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精神生活,教育学生远离毒品。
六、组织学生观看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的情况录像、图片,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七、优化学生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八、广泛开展创建优秀学生、少先队员活动,协调与青少年教育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禁毒教育。
九、建立禁毒回访教育制度。深入班级了解学生涉毒情况;深入学生家庭了解学生家庭成员的涉毒情况。配合社区及有关部门对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并做好登记,及时上报。
十、充分利用每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喜闻乐见的各种禁毒预防教育活动。
反邪教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学院反邪教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本校的社会政治稳定,推动我校平安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反邪教领导责任制度
(一)院党总支对学院反邪教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校反邪教工作规划,定期听取反邪教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层层抓落实。
(二)把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议事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召开研究分析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会议。
(三)院党总支是反邪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反邪教工作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反邪教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对本校宗教信仰人员进行摸排,做好登记,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健全反邪教工作领导组织和宣传信息员网络,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信息员的作用。
(三)以会议培训、播放警示专题片、发放宣传单、活动签名等形式认真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四)结合暑期学生社区实践活动,开展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对邪教的识别能力。
(五)将反邪教知识作为院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年纳入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
(六)确保校区无人参与邪教活动或虽参加过但经过帮教已脱离;确保能发现外来邪教人员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要求建立反邪教工作档案。
三、反邪教宣传教育制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反邪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明确专门部门具体抓。
(二)明确邪教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根据高中生年龄特点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做到有体系,有重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三)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班级,学生知晓率达到98%.
(四)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校内居民的宣传教育。
(五)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个别帮教工作。
(六)加强考核,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四、反邪教责任追究制。
对下列行为提请党支部、校委会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分管部门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邪教组织渗透,对校园平安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学院反邪教工作整体进展,并因此而导致上级部门综治工作检查时学院综治工作不达标的。
共青团规章制度
院团委是在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全院共青团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群众团体。具体负责团籍管理、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团员发展和推荐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对团员进行表彰、奖励和处分,指导院学生会团委会和学生社团开展工作,负责全院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下属学生主题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学术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济困助学活动。同时,还协助学生服务中心和二级学院做好共青团干部的配备、管理和考核工作,协助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专干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院团委下设团委、组织部、宣传部、社团部、青年志愿团等部门。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团委书记职责
(一)全面负责团委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总支会和团委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委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院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总支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三)经常帮助指导各系团委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配合党总支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和学生党员教育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
(六)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团支各部门做好经常性工作;
(七)抓好团委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委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委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
(八)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九)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一)按照团委的工作职责,协助团委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二)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三)抓好团干部的教育培训,安排好团员教育和团校工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大型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校园生活,组织好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配合学院做好宣传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八)抓好分管的工作;
(九)完成学院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团委的组织工作,围绕院党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二)负责协调团委及直属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三)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层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专兼职团干部;
(四)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组织团校培训,做好团员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五)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六)具体办理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交流基层团组织的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
(七)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部职责
(一)围绕党总支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研究团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学院党总支工作中心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寒暑假前后及国家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四)负责办好团委的工作简报和相应板报等;
(五)负责组织宣传干部和业务培训和考察,组织开展全系团的工作宣传,负责对校内外的宣传报道;
(六)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七)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社团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发展与建设工作,并同时接受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管理;
(二)及时准确的传达学院联合会下达的精神和决定,配合学院开展各项社团活动,并针对我系特点,计划开展二级学院特色性社团活动,并做好监督与落实;
(三)研究社团的发展战略,探索学院社团的工作思路,负责对各社团管理与监督,对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的了解与掌握;
(四)组织共青团组织进社团,负责抓好社团的组织宣传工作及其社团40%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了解社团会员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做好处理与协调,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六)负责组织对社团负责人的监督与考察,并定期对社团干部的业务进行培训。
六、青年志愿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我系青年志愿团的发展与建设工作,并同时接受学院青年志愿团组织和我系团委的领导;
(二)及时准确的传达学院团委下达的精神和决定,配合学院开展各项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并针对我系特点,组织计划开发二级学院特色性志愿服务活动,并做监督与落实,做好详细记录;
(三)做好志愿者宣传与落实,认真组织好一年一次的志愿扫募工作,并负责好新团员的管理与教育工作;
(四)负责了解我系志愿团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寒暑假前后的思想教育,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五)做青年志愿团的外联工作,协调处理好各项事务。
团员发展制度
为了更好的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院团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团的青年要向团支部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有两名团员做介绍人。入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概况和简历,对团组织的认知,入团动机和努力方向。提出入团申请,一般应写书面申请书。经支委会研究,认为入团申请人已经具备入团条件,便可发给《入团申请书》。《入团申请书》是青年积极分子郑重向团组织表达入团意见的书面凭证,要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入团介绍人必须是本支部的团员或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受留团查看的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团青年自己选择,也可以由团组织指定。
三、经支部委员审查合格,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程序一般为本人宣读志愿书;介绍人详细介绍申请情况;团员讨论发言;团员举手表决;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讨论接受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该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须由到会所有表决权的团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来代替支部大会的表决。
四、报系团委审核后再报院团委批准。青年被批准入团后,团支部应及时将院团委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团员大会上宣布。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院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团员团籍管理制度
一、超龄离团团员的团籍管理
青团是青年的组织,团员年满28周岁时,应由本人向团组织提出离团申请,由团支部召开大会宣布其超龄离团原因,并在团员证“超龄团员离团纪念栏内注明。超龄团员离团以后,应报团委再报院团委备案,院团委应该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及团员登记表上注明该团员何时何地因超龄离团,并将其档案送交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并交保管单位。
二、团员入党后的团籍管理
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间仍然保留团籍,在转为正式党员后,团籍自然取消,由团支部在团员大会宣布其入党离团即可。如果在团内担任工作,则转为正式党员后,仍然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如果是因为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取消。如果是因为犯错误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则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基本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给予团内处分。
三、出国团员的团籍管理
团员出国或去港澳定居者,一旦其出境,即停止团籍,本人如要求退团,可按照团章规定,办理退团手续。团支部可将其团员证收回上交院团委保存备案。如期回国经审查无问题者,团支部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团员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者,按自动脱团处理,如发现此间本人有严重问题,可以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团员的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年满28周岁时,由国内原单位团支部对其做出超龄退团处理。
四、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只要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一种,就可以被认为是自行脱团(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没有注册的也应该认为自行脱团)。经核定确定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后,报团委批准。批准后应通知本人。团员自行脱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的日期。
五、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管理
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组织是一个政治色彩较强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当极个别的团员因政治热情减退,不愿意继续留在团组织正发挥作用,主动提出退团要求,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团支部对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要深入了解其提出退团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经教育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得到允许和鼓励;如果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通过),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写明退转团日期。
六、自杀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员自杀的情况比较复杂,团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以一概按开除团籍处理。有的是因为个人或家庭问题受到严重刺激,或因自己一时失误,又有难言之隐,或是由于长期的病痛,精神压力太大等。团组织要实地求是地查明情况,一般应根据其生前的表现,在其入团申请书和团员登记表中注明自杀原因。对于那些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审查而自杀的,应开除团籍。开除团籍应有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送院团委审批备案。
团员证管理制度
一、本规则是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暂行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则。
二、团员证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是:
(一)院团委作为本校团员颁发单位,主要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发)、收回和注销的审核批准。
(二)团委主要负责颁证具体工作及团的组织关系接转、团员荣誉记载、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注明、团员登记册建立、团员档案管理、年度团籍注册等工作。团支部主要负责收缴团费记载、团员年度鉴定卡记载、团员花员册的建立等工作。
三、团员证的功能:团员证的功能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七种外,将“团费收缴卡”改为“团员年度鉴定卡”,记录团费收缴情况和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等情况。
四、向团员颁发团员证一般履行下列手续:
(一)新入校团员必须向总支转交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团员进行自我总结评估,对团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严肃的承诺;
(三)团员交纳团员证工本费和照片;
(四)填写团员证有关内容;
(五)填写团员证共名册,进行团员证编号;
(六)加盖专用钢印;
(七)进行计策颁证仪式。
五、对颁证对象的有关规定:团员的颁发对象以具有团籍的共青团员和共产党员。具体按《条例》第八条。对下类对象予以缓办颁证:
(一)组织关系接转不清楚的;
(二)留团察看处分期间;
(三)其他经团委会确认应予缓办者。
下类对象不予颁证:
(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尚未作自动退团处理的;
(二)已提出自愿退团,尚未予以团内除名的。
其一般程序为:
(一)团员每年春季开学后两周内持证向所在团支部申请注册。申请时上交“团员年度鉴定卡”,并附个人遵守团纪、文明素养、完成团内任务的小结;
(二)以组织生活形式,由团员互相交流参加团活动情况;支委会向全体团员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接受团员监督;
(三)支部检查团员年度鉴定卡,对团费交纳和参加组织生活的登记情况,进行逐个考核,并将卡片和考核情况上报团委;
(四)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委在其团员证上“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发给下个年度“团员年度鉴定卡”;
(五)支部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搞好年度团员统计;
(六)在注册期间,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注册条件为:能够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现有组织做出公开处理,再视情况是否补办注册手续,六个月内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团处理。对于因休学等原因外出的团员在三个月内能返因,返回后予以注册。三个月内不能返回的,按有关规定做出安排。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其团员证由院团委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力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推优入党制度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展推优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系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以系团委为基础,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原则
(一)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荐办法;
(二)采取走民主渠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推荐;
(三)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基层团支部为基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计划地进行。
三、推荐对象
(一)优秀团员、团干部、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学生会干部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
(三)团员先进模范人物
(四)其他的优秀团员
四、推荐的基本对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党团理论知识学习,成绩合格。
(三)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学院、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推荐程序
团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每学期推荐两次,一次为学期初、一次为学期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1.团支部委员会初步推选。根据推荐基本条件,团支部委员会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中,经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入党积极分子的初步名单。
2.团支部评议。召开团支部大会,首先介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第二、推荐人选向团支部作简要的思想汇报;第三、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
3.推荐考察。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意见后,进一步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分别写出推荐意见报系团委审核后报院团委。
4.审核推荐。系团委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经集体讨论之后,将名单报学生所在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指定专人进行培养。
5.填表。推荐对象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二)推荐党的发展对象
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后,经团组织推荐,党支部研究决定,可以列为党的发展对象。
1.团支部委员会初步推选。根据推荐基本条件,团支部委员会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经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党的发展对象的初步名单。
2.团支部评议。召开团支部大会,首先介绍拟推荐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二、推荐人选向支部大会作简要的思想汇报;第三、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
1.推荐考察。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意见后,进一步讨论研究,确定党的发展对象名单并分别写出推荐意见报院团委。
2.审核推荐。系团委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经集体讨论之后,确定推荐对象正式名单。
3.填表。推荐对象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团员的收缴与管理制度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团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员的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都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青年入团后,应从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
交纳团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团员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每月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工资收入在15元以下者,交纳工资额的0.3%;工资收入每月在51元至101元者,交纳工资额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101元以上者,一律按1元交纳,自愿多交纳者不限。
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的当月开始,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额按规定比例缴纳团费。每月加纳团费的比例不包括其他临时性收入,如施工补助费,奖金等。但实际上已成为固定收入的津贴费,应列入固定资额。
二、没有收入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一次,每次5角。
三、如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在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再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也可以接收。
四、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
五、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六、外出流动团员,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活动的,可向该团组织交纳团费。所到地区团组织应将其交纳团费的时间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七、系团委按20%的比例留用团费,其余80%向上级团委交纳。个别团委因团费收较少或外出流动团员较多,征的上级团委同意后,可以酌情考虑上交比例,但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或少交团费。
团费是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团组织开展活动,活跃团的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团支部要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并经常教育团员认识交纳团费的意义,督促他们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团费。对于个别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应按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团委留用团费的支出和上级团委对团费的支出应由当级团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