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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发布时间:2018-11-23   |   发布者:admin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前身是始建于2002年的内蒙古美术专修学院,201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本章程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蒙古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The Art Vocational University In Inner Mongolia,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nmgmsxy.net。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前进路18号。
第四条 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办学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驻地教育局党委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并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的制定,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元模式”的办学理念,实施“实战教育““创业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的办学模式,大力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将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建设成为办学规范、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学院校训:爱国、厚德、敬业、创新。
第二章
第八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艺术类为主,协调发展教育类、公共事业类、财经类等服务性专业。
第九条 学院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条 学院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国招聘。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福利、医疗、休假、保险等权利与待遇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方面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行、能力、工作表现、业绩、廉洁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并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对教师发展的职责保障
学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岗位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和奖惩;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学院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建立与学院、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等制度和教职工奖惩制度;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
(三)公正获得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评价,公正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 七)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三)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爱护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发展的职责保障;
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服务,尊重并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权利;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方式予以帮助;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素质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性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总支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参与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 加强对学院( 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
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自身建设;
(五)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行政系统实行院级管理,职能部门按上级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的制定,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
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学院行政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院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
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代表提案,对学院和学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法规自主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以自筹经费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经费筹措计划,保障学院有足够的建设与发展的经费,使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章 学院标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由校名(中文和蒙文名称)、图案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校标为题有校名(中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校旗为正红色,图案由校徽和学校中
文、蒙文名称构成。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校歌是《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校歌》(拟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长办公会审议,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调整;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者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部分
(一)校友包括的人士;学校发挥校友作用的举措。
(二)学校对社会参与的规定(分列条目)。
第九部分
(一)学校徽志的说明;
(二)学校徽章的说明;
(三)校旗的说明;
(四)校歌的说明;
(五)校庆日时间(每年9月20日)。
第十部分
(一)章程核准的过程;
(二)章程修订的规定;
(三)章程委员会的职权;
(四)章程解释权的规定;
(五)章程施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