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章程
2024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及开办资金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决策及监督体制
第五章 行政体制
第六章 党建工作机制
第七章 专业学院管理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十三章 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章程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登记名称是: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简称内美职院,英文名称为The Art Vocational University In Inner Mongolia。
学院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三封路甲1号。学院办学地址变更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条 学院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 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于投入学院的开办资金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享有办学收益,学院终止办学后也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条 学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与办学方向: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定位:立足巴彦淖尔市及内蒙古自治区,面向全国,主动适应地方及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劳动精神和过硬实践操作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二)办学规模:学院共开设60个教学班。
第八条 学院办学思想:
(一)学院校训:立德、树人、固本、铸魂。
(二)学院办学理念:学院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念为指导,积极推动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课程改革、师资队伍改革、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模式改革等内容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的无缝对接,从而提升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九条 学院主要学科门类:学院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根据市场需求多元化设置专业、动态调整专业。形成以艺术设计类、建筑设计类专业为特色,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护理类、中医药类、临床医学类、广播影视类、航空运输类、教育类、电子商务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业为核心,以服务巴彦淖尔市国家农高区建设的畜牧业类、农业类专业为重点的学科专业建设布局。
第十条 学院标志:
(一)学院校徽:为圆形,由校名、图案等组成。
(二)学院校标:为题有校名(中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三)学院校旗:为正红色,图案由校徽和学校中文、蒙文名称构成。
第二章 举办者及开办资金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是:刘燕杰。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开办资金(实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由举办者刘燕杰以货币方式出资,资产来源为自有,出资时间为2011年,资产性质为民间。
第十五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理事会通过后应当就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燕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年的;
(六)担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社会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决策及监督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三)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院长,确认由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八)设置内部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8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否则,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四)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院长,修改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在学院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项,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院长的;
(三)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等;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行政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为:刘燕杰。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日常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
(十)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十一)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 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设机构
(一)行政职能部门。全院设7个行政处室。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全院的综合协调工作及人事工作
教科产学研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等工作
德育处:负责全院的学生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等工作
发展规划项目财务处:负责学院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及财务等工作
综合处:负责学院后勤、基建等工作
资助中心: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二)公共教育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学院设立公共教育学院并下设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教育学院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通识教育内容。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教辅机构。学院设有图书馆,管理学院图书,为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内设机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及教科研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指导学术交流活动等学术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内、院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和专家组成,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和履职。
第六章 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院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三)支持学院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进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院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学院的理事会、院长办公会,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学院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七章 专业学院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院、专业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共设立8个专业学院,包括:幼儿师范学院、计算机电子商务学院、空乘与高铁管理学院、护理学院、中医康复学院、绘画与设计学院、书画艺术学院、河套农牧业发展学院等。专业学院的设置根据发展需要可以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每个专业学院设置院长1名,全权负责开展本专业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学院根据专业情况,设立不同的工作室落实教学及科研任务,工作室负责人选聘专业方面优秀的教师担任、工作室可根据教学需要聘任企业导师。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学院设置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条 各专业学院可以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临时聘用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条件与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八条 对支持学院办学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为特聘教授、荣誉教授或客座教授等。
第九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学生综合测评,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具有申诉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学院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出资人)不得违规从学院分配利润或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院办学。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发展。
学院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六十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并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七十一条 章程修正案应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章 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院自愿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据章程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四条 学院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人且为单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学院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学院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院财务清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学院终止,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于2024年12月2日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内蒙古美术职业学院
2024年12月5日